禁止收集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

禁止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我们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发布在本网站上的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地址。

第 20 条 信息通信网络法第 2 款
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互联网主页明确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意图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分发违反第一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知道这是第 1 款和第 2 款禁止收集、销售和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完全丢失信息。
如果您因使用上述技术设备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而受到损害,请向非法垃圾邮件响应中心电话(1336)或通过网站 www.spamcop.or.kr 上的报告窗口报告。

① 这是机器翻译,如果韩文原版和翻译有冲突,以韩文原版为准。